阚国锋律师精通买卖合同纠纷,成功为当事人挽回110多万损失。阚律师认为苏州市政艳丰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飞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雪峰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审查当事人的证据,结算清单确认的价款金额为3208523元扣除黄雪峰的付款2015000元后价款余额为1193523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苏州市政艳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价款应当由上海飞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雪峰进行清偿。
阚国锋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权斌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阚国锋律师认为,被告人并非首要分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对方有过错,斗殴行为造成对方损害比较小,请求对被告人王森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